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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5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4-03-19 | 10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金福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确认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争议土地原系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所有,1996年其将土地上所建房屋出租给华珍公司使用。华珍公司补办相关手续后,取得武国用(2004)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l1月21日,汉桥中兴集团又以华珍公司的名义与金福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9日注销了武国用(2004)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同月30日向金福公司颁发了武国用(2004)第29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事后经鉴定证明金福公司申请颁证时提交华珍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钱卫国”的签名均与在工商管理部门留存的不同。2007年2月1日,经金福公司申请,武汉市人民政府将争议土地用途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更登记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月10日,经国土部门公告后,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12日向金福公司颁发武国用(2007)第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华珍公司对武汉市政府、武汉市国土局注销武国用(2004)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颁发武国用(2004)第29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武国用(2007)第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不服,于2008年1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在土地转让方华珍公司未提交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缺少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且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涉嫌伪造的情况下,仍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金福公司名下,并注销华珍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历经数次审理,影响多方当事人利益,案情复杂,且原告华珍公司自起诉以来长期组织人员在法院和人民政府闹访。武汉中院、湖北高院对案件能严格依法裁判,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办案法官顶住压力多次组织协调,判决后主动向政府发去司法建议函,不就案办案,延伸审判职能,最终通过案后的协调和解,一次性解决了争议土地的权益和归属。本案的判决对政府机关如何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同时,又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利益的重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