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提供技术。被告提供场地,双方进行技术合作,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50万元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政府拆迁,被告只好搬迁,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并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后原告以合伙纠纷一纸诉状把被告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50万违约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开庭时。我们以法院立案案由为合伙纠纷错误,应当为技术协议纠纷立案,法庭查明后当庭将案由改为技术协议纠纷。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提出双方合同的终止履行是由于政府拆迁行为,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原告不能主张其损失为由,要求法庭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经过法庭的审理,采纳了我们的辩论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