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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的圣旨案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3-06-21 | 6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下是引用片段:

2005年3月14日,湖南省收藏协会会员罗智勇被告知:他因2003年5月在郴州市天和收藏品交易中将一张圣旨转让该会会员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此消息传出,郴州市收藏界人士义愤填膺,纷纷指责汝城有关部门的司法不公。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圣旨一案自2003年《中国法治在线》、湖南经视、湖南都市频道、《三湘都市报》、《收藏》杂志曝光后,汝城县有关部门并未纠正错误,反而于2004年6月将当事人曾卫明以“倒卖文物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将另一当事人李鑫超期羁押9个月,现在又将罗智勇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鉴于有关报道存在部分失误,作为当事者和知情人,我们再次将主要事实经过作一回顾:

  一、立案程序错误:2003年4月下旬,郴州市收藏协会会员曾卫明在下乡期间,到汝城县暖水镇白水村朱钦铭家收购了破烂字画三幅等物品(当时并不知道是圣旨),并先后交流给该会会员。后由于朱钦铭受人指使谎报家中文物失盗(此系诬告),2003年6月24日,汝城县公安局传讯该协会曾卫明、罗智勇两人。6月26日下午4时,汝城有关部门通知罗智勇家属交纳保释金被拒绝,在未经省文物部门鉴定的情况下将曾、罗二人以“涉嫌倒卖文物罪”刑事拘留达29天。 

  二、骗取圣旨:2003年6月25日,汝城县暖水派出所干警到该会负责人曹某家,骗他说:“曾卫明已承认盗窃圣旨一事”,以退赃为由,骗取曹某向曾卫明合法购藏的圣旨,至今不肯退还。 

  三、诈索钱财,拒开收据:曾、罗二人被关在看守所期间,2003年7月14日,汝城公安局将圣旨带到湖南长沙请湖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是“一般文物”。但汝城公安局并未就此罢手,反而多次打电话给两人的家属,威胁说:“不交钱就要判刑。”并在2003年7月19日和22日从曾卫明的妻子范解兰手中分别取走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并拒开收据。7月20日,又从罗智勇的妻子曾翠红店中取走3000元,也拒开收据。 

  四、继续违规办案:

  1、2003年8月11日,《三湘都市报》头版头条揭露此案后,暖水派出所干警连续几天到原告朱钦铭家,要他继续指证曾卫明盗窃了他家的圣旨,否则就抓他进去,被朱拒绝。 

  2、2003年8月14日,湖南经视《聚焦》记者赵静到暖水派出所采访,派出所所长承认有收款不开票一事,但狡辩说:“开票要在结案之后。”8月20日,湖南经视曝光之后,暖水派出所补给曾卫明一张5000元的取保候审收据,但落款时间是7月20日,即曾卫明被释放的日子,犯下作伪错误。 

  3、2003年8月24日,汝城公安局到郴州市收藏协会以传讯为由,带走该会会员李某,随即以“涉嫌倒卖文物罪”刑事拘留李某,随后李某家属多次接到汝城公安局“交钱放人”的话。8月26日汝城公安局从该会会员王某处借走罗智勇转让给他的圣旨。 

  4、2003年9月,两张圣旨被湖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刘某等人鉴定为“三级文物”,有趣的是这个并不知道圣旨为何物的刘某,在接受《中国法治在线》的记者采访时说了两点:1、这两张圣旨是地方政府发出来的,而不是从皇宫里出来的,严格的说不是圣旨;2、由于内容不重要,品相不好应该是一般的文物。可是正是他们的鉴定结果导致了曾卫明和罗智勇被判刑。 

  5、2004年9月25日,刚刚获得自由两个月的曾卫明再次被捕入狱,罪名是“涉嫌倒卖文物罪”。同日,李鑫以同样的罪名被正式逮捕,超期羁押9个月才被取保候审。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五十条之规定,湖南省收藏协会会员罗智勇、曾卫明等人购藏、转让民间传世藏品,均属合法行为,而且,2003年7月此案中的圣旨经湖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是一般文物(同年9月因为某些人为因素该文物又被改为三级文物),非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故不存在倒卖文物之嫌,相反,促进了文物保护,活跃了市场经济。汝城公安局有关人员的违规办案行为,极大地挫伤了我会会员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曝光之后又拒不纠正错误,反而借打击倒卖文物为名,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是错上加错。